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励志,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审依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名额与资金分配
根据每年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奖学金分配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分配方案。
四、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资金到位后,按国家标准和学校奖学金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金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我校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所有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格遵守“两不得、六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4.综合素质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
6.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在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学院前10%;各科平均成绩在本学院排名为前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7.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学院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我校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所有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格遵守“两个不得、六个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纳入困难学生信息库;
7.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我校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所有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格遵守“两个不得、六个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嗜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7.吃苦耐劳,深入基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8.综合表现良好,同时在道德风尚建设、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体育竞赛以及文艺比赛等某方面有突出成绩;
9.积极工作,为学校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的。
(四)校级奖学金评选条件
1.我校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所有在籍学生,各学院奖学金评选人数控制在缴纳学费总人数的10%,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人数2%,二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人数3%,三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人数5%;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严格遵守“两个不得、六个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嗜好;
6.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预科学生MHK水平达到当年预科学生结业标准。学校一等奖学金当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当年各科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校二等奖学金当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当年各科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学校三等奖学金当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当年各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1)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处分的;
(2)本年度留级或降级的;有补考、旷考行为的;
(3)不讲诚信,恶意欠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
(4)本年度获得其他奖学金、资助类奖学金的;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60分以下的;
(6)其他不能参评的情况的。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可相互重复申请;申请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六、评审与发放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各学院主要领导组成。
(二)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三)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申请办理工作,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全体学生熟悉并了解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选择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各学院严格按照评定比例初评。
(四)初评以班为单位,依据评选条件,组织本班学生民主推选,在同等条件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担任社会工作者优先评选。经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组审议后,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要逐一落实师生反映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
(五)各学院要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认真做好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核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校评审领导小组及时收取各学院奖学金评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评选程序和推荐学生资格,审核无异议后,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请校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监督与管理
评审小组和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接收对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投诉,在纪检委和各学院设立监督信箱,经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发放奖学金时,实行实名制打卡,如发现虚报、假报、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现象,一经核实,当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其相应的处分,记录备档。如发现工作人员有贪污、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法律责任。
各学院应充分利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担当、自立自强,学会感恩,回报国家和社会,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