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励志,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评选对象
我校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评选名额
参评比例为班级学生人数的10%。
第三条评选条件
申请“三好”学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或科研作风,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分数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病残学生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三好”学生: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2.评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不及格课程,参加补考或重修者;
4.参评学年留级或降级者,或有旷考行为者;
5.不讲诚信,恶意欠缴学费或其他费用者;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60分以下;
7.其他不能参评的情况。
第四条评选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三好”学生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三好”学生评选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书记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三好”学生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级“三好”学生评审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发布评选通知,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各学院评审办法开展民主评议,评选完毕后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三)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严格审核学生评选资质及评选材料,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保证评选工作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经学院资助评审小组审议后向本学院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要逐一落实师生反映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监督电话向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提出意见。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初审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经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推荐学生资格,审核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请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为“三好”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五条“三好”学生获得者,在学校表彰期间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