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12-06动态浏览次数:10

新疆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和建档管理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金,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计划内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遵循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但一方有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另一方有一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家庭有一定收入,但未成年子女和老人较多(三个或以上),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双方均为城镇下岗工人,主要靠领取失业金生活;

4.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亡故离异),收入较低,家庭经济困难;

5.城镇居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父母双亡或本人属孤儿,烈士子女,无固定经济收入;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家庭无固定收入;

3.父母双方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家庭无固定收入;

4.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家庭丧失劳动能力,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的学生;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7.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患有残疾;

8.家庭遭遇不可抗拒变故或自然灾害;

9.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书记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及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学院资助评审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层层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材料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医院证明等)。新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出,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提交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困难学生认定需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班主任及辅导员意见、班级同学互评等方面进行。拥有或使用高档电子产品,或其它奢侈品,在师生中有反映强烈的铺张浪费行为的学生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对申请建档学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负责填写评议小组综合评议意见,将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资助评审小组。

学院资助评审小组对班级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日常消费情况)。

学院资助评审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资助评审小组组长填写小组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监督电话向各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提出意见。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初审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学生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经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各环节的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困难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各学院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