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1动态浏览次数: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和鼓励学生在学生公寓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全体学生要切实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抵制和防范各类非法信息和有害思想的侵蚀,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高度重视政治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秩序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入学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按指定楼层、房间、床位住宿,禁止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及床位。

    第六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住宿证、门禁卡等有效证件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入学生公寓,自觉配合和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注意保持学生公寓的整洁、美观,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楼外墙壁上涂鸦或张贴任何内容,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环境。

    第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需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生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摆摊设点,禁止在公寓内从事推销、销售及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禁止喧哗、打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宿舍内家具物品进行登记验收。发现人为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党团活动室由本楼入驻辅导员负责管理,使用活动室必须严格遵守党团活动室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文明礼仪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出入公寓楼穿着整洁、讲究卫生、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说话和气、待人有礼。

    第十四条  学生应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持公寓宿舍、走廊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汉合宿,营造各族学生住在一起、学在一起、玩在一起、成长在一起的和谐环境,增进各族学生的交往、交流和交融。各族学生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信任、相互包容,要相互尊重各民族的饮食、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以积极的态度和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生公寓的建设与管理,对学生公寓在日常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正常途径向老师和学校反映。

    第十七条  学校禁止学生喝酒、吸烟、打架、斗殴;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严禁从事各类宗教活动,坚决抵御极端思想、封建迷信活动的侵害,争做现代文明和健康生活方式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学生周末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饲养宠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包括本校其他宿舍的同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自觉关窗、锁门、关闭电源。宿舍钥匙不准转借他人、调换或放置门头。宿舍成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防止丢失,不服从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集体场所、公共空间,宿舍内设施包括门、窗、床、锁、灯、玻璃、线路插座、行李物品架、桌、凳、清洁工具、网线端口、床板等。学生要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共同维护集体环境,未经允许,禁止擅自在宿舍添置电脑桌、书桌、椅子、衣柜等家具和其他物品,占用公共空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床面干净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禁止在床架及其他支撑点之间私拉铁丝、线绳等晾挂物品;墙面保持洁净,禁止粘贴挂钩、张贴照片、海报及其他内容;禁止在宿舍内悬挂床帘、悬挂电子装饰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把行李箱和大件物品统一放置在宿舍指定位置(行李物品架),散件物品及衣物需放置在行李箱或收纳盒里放置,不可零散堆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须严格按照《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玩游戏、直播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禁止观看、收听内容不健康及非法音视频。

    第二十八条  为了便于学校利用寒、暑假对学生公寓楼进行全面消毒、维修等工作,学生离校前,一律将所有行李物品装袋打包,集中放置指定地点;贵重物品需随身携带;学生因休学、借读、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起三日内带离全部个人物品。因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而导致个人物品在公寓内丢失责任自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学生应注意防火防盗,禁止损坏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学生应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施,严禁存放及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一条  为了有效避免和降低传染性疾病在学生公寓内的传播和危害,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消毒消杀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疾病预防、卫生清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和非法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开水机、吹风机和洗衣机等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流程,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公寓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外来人员须凭有效证件,经楼管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办公室或公寓公共区域。未经批准,学生禁止进入异性宿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统一作息时间,早晨07:30开灯,晚上24:00熄灯。

    第三十七条  宿舍长应切实履行宿舍管理职责,全体舍员要积极配合宿舍长的工作,宿舍长主要负责本宿舍内内务卫生、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舍员的学习、生活情况及人际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宿舍实行轮流值班制,宿舍值日生每天要负责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宿舍整洁、规范。

    第三十八条  宿舍的调整由所在学院负责制定方案,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不准私自随意调换宿舍、调换床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离开宿舍前须做到“人走断电”,切断全部电器电源和照明灯开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新疆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新疆艺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处理办法(试行)》、《新疆艺术学院关于严禁学生喝酒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涉及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行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