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疆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我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了解本宿舍电源总开关、插座布局、限电负荷以及宿舍楼消防疏散路线等情况。
第二条 严禁用手或导电物去接触、试探电源插座内部。
第三条 严禁学生边充电边使用手机,避免导致手机机身发热,引发燃烧或爆炸事故。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电热毯、电熨斗、吹风机、暖手宝(充电)、卷发棒、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水棒、电水壶、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杯、电炖盅、养生壶、煮蛋器等可能存有火灾隐患的大功率电器。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类有电发光装饰物和插线式交流台灯,无线充电5瓦以下(含5瓦)台灯除外。
第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
第八条 在宿舍内使用各种充电电器时,严禁靠近被褥、衣物、书本等易燃物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学生在离开宿舍前,关闭照明灯,拔掉墙插上的插头,切断正在使用的所有充电设备,确保所有电子产品处于断电状态,做到“人走断电 ”。
第十条 未经允许,严禁学生宿舍内使用移动式插座(电插板)、台式电脑。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确因专业需要使用网线的,必须以宿舍为单位,填写《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网线使用审批表》,并按照规范要求,结合每一间宿舍的实际需求,报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审批后,规范布置网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逐间审核把关、验收。申请使用网线的宿舍成员必须签订《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宿舍规范使用网线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如宿舍内插座、灯管有松动,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电器、插座出现冒烟、冒火花、有焦煳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总开关,停止使用,第一时间向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集体长时间不在宿舍或放假期间,最后离开的同学有义务检查本宿舍用电设施、网线等设备的断电情况,并到宿舍值班员处登记,宿舍管理人员有责任第一时间对该宿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四条 处理办法。
对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使用违规电器的学生,依据《新疆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七款规定: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及存放电热烧水壶、电饭煲、电锅、吹风机、卷发棒、电夹板、电热毯、电热水袋(暖宝宝)、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继续使用,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使用大功率电器,直接损坏限电器或控制开关者,照价赔偿。
对违反“人走断电”规定的学生,依据《新疆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1-2次)、通报(3-4次)、警告(5-7次)、严重警告处分(8次及以上)。若因“人走未断电”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未经审批或不按规定私自拉接电线、网线、电插板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屡教不改者(3次及以上),依据《新疆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若因私拉乱接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玩游戏、进行网络直播等行为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重是指学校根据具体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来认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