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校风、学风,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晚归、夜不归宿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及学生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成员由各学院学工干部组成,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工干部负责对晚归、夜不归宿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二、登记检查
学校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检查制度采取大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检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办)登记、学生处不定期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违纪处理由学校、学院负责实施,学生处和各学院领导应定期检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确定专人专管。
(一)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晚归的登记检查。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晚北京时间24:00 熄灯关门,大学生自管会干部协助公寓值班员对晚归学生进行登记,次日由公寓办向各学院反馈学生晚归情况,各学院进行具体教育管理,各学院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二)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夜不归宿学生的登记检查。
各学院每晚安排自管会干部检查本学院学生公寓,对学生夜不归宿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新疆艺术学院学生夜不归宿情况登记表》,次日11:00 前由各学院自管会报本学院学工办。学工办派专人负责核对,并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
(三)其他学工干部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进行抽查。
学生处负责安排的学生公寓值班辅导员每天按照规定时间进学生公寓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学院自管会值班工作进行督导。
同时对公寓楼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报学生处或保卫处,确保突发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与检查。
三、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生公寓每晚北京时间 24:00 熄灯关门。凌晨00:00 至1:00 之间返回学生公寓者为晚归;凌晨1:00 以后一律视为夜不归宿;晚归学生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住宿证)进行登记。对不按规定登记或不配合公寓值班人员工作的晚归学生,将视其情节进行相应处理。因特殊情况并提前已经请假的不计入晚归或夜不归宿,(请假条一式二份:本学院辅导员一份、公寓值班员一份留存)。
(二)双休日学生如不在校内住宿,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附安全保证书)交本学院辅导员。经辅导员核实后,学生填报周末正式请假条,方可离校。辅导员要将学生周末请假的情况及时提供给本学院自管会。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必须统一按照学校节假日学生安全责任书和去向登记表要求真实准确填报。
(三)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
1.对晚归的处理。
(1)晚归1—2 次以内,在学院内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交学院学工办。班主任进行教育引导,通知学生家长。
(2)晚归3—5 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交学院学工办。处分意见必须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三进两联一交友”干部教师共同进行教育,通知学生家长,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3)晚归6 次以上(含 6 次)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交学院学工办和学生处备案,处分意见须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三进两联一交友”干部教师共同进行教育,并通知学生家长。
(4)对情节特别严重,累计多次出现晚归现象,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稳定规定和公寓管理制度的,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因晚归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该生受处分期间所有的奖助、评先、推优资格;因表现良好处分被如期解除,该生恢复奖助、评先、推优资格。因晚归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在奖助评定等方面降低评定等级不予优先考虑。
2.对夜不归宿的处理。
(1)夜不归宿1 次,在学院内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交学院学工办。班主任进行教育引导,通知学生家长。
(2)夜不归宿2-3 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交学院学工办,处分意见须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三进两联一交友”干部教师共同进行教育。通知学生家长,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3)夜不归宿4次以上(含4次)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交学院学工办,处分意见须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三进两联一交友”干部教师共同进行教育,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4)对情节特别严重,多次出现夜不归宿现象,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稳定暨公寓管理制度的,且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因夜不归宿受到警告处分及以上的学生,取消该生受处分期间 所有的奖助、评先、推优资格;因表现良好处分被如期解除的,该生恢复奖 助、评先、推优资格。因夜不归宿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在奖助评定方面降低 评定等级不予优先考虑。
(四)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期间,在校外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和人身意外伤害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因晚归、夜不归宿返校后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和伤人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五)在对学生进行晚归、夜不归宿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替床”行为的,对双方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六)大学生自管会干部在检查中有瞒报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职或纪律处分。
四、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学生集中教育活动和每周辅导员班主任会议 和学生班会中加强对学生进行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的教育工作,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管理情况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