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包含酒精的饮料)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禁止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包含校内外)喝酒酗酒者,均属违纪行为,均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喝酒及酗酒滋事学生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如饮酒未滋事,且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加以改正的,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如酗酒不知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如组织聚众饮酒、饮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饮酒滋事并造成他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或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四)造成致人伤残或人员死亡,或被公安机关判刑的,或其他对学校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因喝酒滋事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本学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助评先资格予以取消。如是学生干部,清退出学生干部队伍。
第五条 喝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因喝酒滋事致人伤残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滋事者全部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