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对象
我校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勤工助学活动范围及组织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按岗位定工时。
1.每个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设岗部门要保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情况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五、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20-40工时(不超过40个工时),薪酬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
六、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